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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优惠政策及申报表填报方式、税会差异

专题导图
2024-08-27
本月申报期截至10月25日

申税小微在此提醒:

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哦,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PART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具体根据企业类型不同,可划分为以下两类:

1

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

其他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下拉选项“通用优惠事项”选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

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75%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PART 2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除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外,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见下:

适用对象

购进设备、器具金额

购进时间

具体政策

所有企业

500万元以下

2018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

500万元以上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申报方式

三季度预缴申报新增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扣除相关栏次。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在第2.1行、第2.2行……下拉选择优惠事项:

类别

项目

一次性扣除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

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4、5年)

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10年)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PART 3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下拉选项“通用优惠事项”选择“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75%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75%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


PART 4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下拉选项“通用优惠事项”选择“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优惠事项

备注

免税收入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_

一般企业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_

投资沪港通投资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_

投资深港通投资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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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_

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_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_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_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_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

其他:免税收入类未列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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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


_


PART 5

其他注意事项


预缴申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且选择享受小微优惠,应在主表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拉框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系统将会自动计算应减免的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part 4:税会差异


一、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

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会计核算未确认收入的,但按照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而产生的差异。

企业应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的主表的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中。

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收入中,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时,会计核算已经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需要在预缴时将本年累计金额进行纳税调减。该项调减金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的主表的第5行“不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预缴申报时无需对不征税支出及对应的折旧摊销进行纳税调整,汇缴时需要一并调整。



三、资产加速折旧及摊销

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果符合税法优惠条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和加速摊销政策,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的,预缴时可以将本年累计相差的金额进行调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等规定,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填报。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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